煤礦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,為什么有些要做成防爆的,有些可以不要做成防爆的?
增安型電氣設備:是指在正常運行時不產生火花、電弧或危險溫度的部件上采取適當措施,以提高安全程度的電氣設備。很明顯,這種型式的電氣設備,正是通過采取適當措施來實現相對提高一些安全程度的?;谶@樣的“防爆”原理,對其使用場所必須做出限制,即只能使用在正常情況下無瓦斯的場所。如2004年頒布的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第444條規定:在煤(巖)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,可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。
可以采用增安型電氣設備的場所,選用隔爆型顯得不夠經濟合理。對主體上是礦用增安型的電氣設備,如果它在正常運行時有產生火花、電弧和危險溫度的部件,那么就必須對該部件采取其它防爆措施, 例如將該部件放在隔爆外殼中。 目前用得較多的礦用增安型電氣設備有繞線式異步電動機、照明燈等。 繞線式異步電動機的防爆措施主要有:
(1)絕緣繞組的極限溫度應不超過GB3836.3-2000《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3部分:增安型“e”》;
(2)裸露帶電體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,應按照規程保證規定的要求,它與電壓等級和絕緣材料的耐泄痕性級別有關;
(3)電機轉子被堵住,定子和轉子溫升上升到規定溫升的時間tE應盡量大于10秒,最低須不小于5秒;(4)導電部件的連接要可靠;
(5)滑環在正常運行時有火花和電弧,必須放在隔爆外殼中; (6)對防水、防外物有一定要求。